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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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王志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玉生油款2127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被告王志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23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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