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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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州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小计33442元(不含垫付10000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小计78381元。 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被告***医疗费2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892元的70%,即1324元。 钱款汇入原告***银行账户:62×××73,开户行: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州信用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5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