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江英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康贤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峰峰矿区富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峰峰矿区富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康贤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峰峰矿区富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康贤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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