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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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本院(2019)冀0430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邱县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9)冀0430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邱县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现金人民币804350.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支付,按实际欠款总额为本金,利率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