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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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保全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0)湘1122执保147号 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收组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79××××××××。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湘1122财保139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34145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东新路89号103-302的房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白牙市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一年。三、在查封期间,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并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的其他行为。 上述保全事项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即因未查到足额存款,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