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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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81财保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军,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昕,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归,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湘1081财保5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3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湖南省资兴市的房产(房产证号:资房私字第××号),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湖南省资兴市的房产(房产证号:资房私字第××号),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湖南省资兴市的房产(房产证号:资房私字第××号),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3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湖南省资兴市的房产(房产证号:资房私字第××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湖南省资兴市的房产(房产证号:资房私字第××号)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湖南省资兴市的房产(房产证号:资房私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谭智勇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周明 代理书记员邓智鑫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