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81财保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军,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昕,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归,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湘1081财保5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3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湖南省资兴市的房产(房产证号:资房私字第××号),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湖南省资兴市的房产(房产证号:资房私字第××号),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湖南省资兴市的房产(房产证号:资房私字第××号),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3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湖南省资兴市的房产(房产证号:资房私字第××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湖南省资兴市的房产(房产证号:资房私字第××号)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湖南省资兴市的房产(房产证号:资房私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谭智勇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周明

代理书记员邓智鑫

裁判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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