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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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三百万元;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一百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止;以一百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止;以三百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以三百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最高均不应超过年息百分之二十四);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69元,由被告***、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