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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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 二、汕头市潮阳高速客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新志支付赔偿款4772元; 三、驳回朱新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计为92元,由朱新志承担63元,汕头市潮阳高速客运有限公司承担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4元,由汕头市潮阳高速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