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
广东车得力汽车有限公司
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车得力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支付售车款670240元;

二、被告广东车得力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支付利息(以67024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5.50元,财产保全费3992元,合计14737.50元,原告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负担516元,被告广东车得力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42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5-28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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