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新绿色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泽盛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四川省新绿色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泽盛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签订的《广东泽盛药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解除;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泽盛药业有限公司将货款人民币80000元返还给原告四川省新绿色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泽盛药业有限公司将上述欠款的利息(以欠款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支付给原告四川省新绿色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四川省新绿色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广东泽盛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