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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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车辆租赁费42867元及违约金857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负担3元,被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