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长运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瑞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长运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274448元; 二、被告山东长运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利息56126.92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长运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990元,由原告山东长运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15元,由被告山东长运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67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长运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迎 审 判 员 董军戈 人民陪审员 刘 铨 二〇一九年七月××日 法官助理王丹 书记员李雪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