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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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23民初3512号 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淑斌,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丰垒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郑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