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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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日照阳光热电有限公司 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执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茂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祥武,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阳光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日仲字第3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612211.35元、利息237988.36元、保全费4820元、保全担保费1720元、仲裁受理费13365元,自2020年7月28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30.28元、执行费11101元。以上总计882235.9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鲁11执216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日照阳光热电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37×××77账户中已被诉前保全冻结的存款86万元,并从该账户中继续划拨22235.99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阳光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