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崇德建材工贸有限公司
崇佑(中国)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沈阳崇德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于2018年11月12日予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沈阳崇德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2539.53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沈阳崇德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分别为4711.39元、9230.76元、3631.32元、63494.26元、155680.68元、67082.90元,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计算标准,分别从2018年3月31日、2018年5月25日、2018年6月15日、2018年7月23日、2018年8月19日、2018年9月2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沈阳崇德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五、驳回原告沈阳崇德建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诉请求;

六、驳回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6973.30元,原告沈阳崇德建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905.40元,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67.90元。本诉财产保全费2520元,原告沈阳崇德建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747.30元,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72.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由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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