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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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杰宁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23,143.51元; 四、驳回上海杰宁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32元,由上海杰宁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6,932元,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3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38元,由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人民币18万元,由上海杰宁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76.64,由上诉人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