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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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 安徽新康缘智慧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安徽省国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恢复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2019)皖0422执恢26号 安徽国泰医药集团、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国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国泰瑞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你们与寿县刘岗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2018)皖042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寿县刘岗镇人民政府土地租金834647元,违约金282497元;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负担案件受理费23737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