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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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神庙支行 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神庙支行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8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8.7%计算,罚息自2019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8.7%的50%计算,至付清时止(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神庙支行扣划的400.34元从中扣除); 二、如被告***没有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本金、利息、罚息债务,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神庙支行有权对被告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特定的保证账户(34***000010062)内的资金40369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本金、利息、罚息债务向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神庙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神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10元,由被告***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