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和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舒城县远华物流有限公司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和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68753.2元及利息(经计算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8789元;之后的利息以代偿款6875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和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被告舒城县远华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被告舒城县远华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2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舒城县远华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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