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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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限保险和机协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2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90725.88元,还应赔偿***829274.12元。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91920.74元,扣除已支付的78000元,还应赔偿***13920.74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9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795元,由***负担5916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负担4798元,由***负担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