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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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交通等费用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交通等费用231978.22元,以上二项共计351978.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5元,原告承担425元,被告安阳市路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