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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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资兴市,面积69.646平方米的住宅一套(房产证号:资房字第××号)、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资兴市平方米的门面一间(房产证号:资私字第××号),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以上保全金额以540000元为限。 三、查封本案担保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电厂的房产(房产证号:资房私字第××号),及本案担保人苏启铭、屈丽云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云区房产(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号),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