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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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开封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施救费合计12638.4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原告***负担34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