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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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12538号民事判决; 二、张家港市利银毛业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雄盛纺织有限公司支付690万元; 三、张家港市利银毛业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雄盛纺织有限公司赔偿诉讼保全保单费用18000元; 四、驳回江阴雄盛纺织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9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9926元,由张家港市利银毛业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1154元,江阴雄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8772元。二审一审案件受理费74926元,由张家港市利银毛业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7329元,江阴雄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75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