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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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山卓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1592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123887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02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70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