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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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博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27252.7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1527252.7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两项合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9) 二、被告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不能履行的,由被告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清偿。 三、驳回原告苏州博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94元,由原告苏州博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22元,被告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672元,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发布日期 | 2020-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