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庆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 安庆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百货大楼 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18439.36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标准向原告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庆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7元,减半收取3038元,由被告安庆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安庆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