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锦州通用阻燃电缆有限公司
辽宁通用电缆有限公司
锦州前进电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通用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锦州前进电缆有限公司2017年3月10日前的税款及滞纳金和电费共计730,210.36元[其中税费685,808.79元,电费44,401.57元(计算方式附后)];

二、被告辽宁通用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锦州前进电缆有限公司2017年3月10日后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和电费共计524,762.95元;[其中税费435,164.76元,电费89,598.19元(计算方式附后)];

三、被告辽宁通用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锦州前进电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条、第二条应付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税款以1,120,973.5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0日起、电费以133,999.76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4.7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以1,254,973.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锦州前进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收21,866元退还原告2519元,由原告锦州前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3252元,被告辽宁通用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6,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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