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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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民医院 河南省公共关系协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73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改判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73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190429.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29元,保全费820元,共计494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9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