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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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港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港市新源热力有限公司受让债权本金317万元,并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1.364375%[7.8375%X(1+45%)]承担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东港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东港市新源热力有限公司还款本金317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317万元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837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港市新源热力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六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80元,由被告鲲鹏混凝土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被告鲲鹏混凝土公司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对案件受理费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