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238679.19元、利息10634.81元、罚息458.53元(截至2018年7月12日,自2018年7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辽宁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6元、保全费1768.86元,由被告***、石荟、辽宁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