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阳市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信阳市弘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陈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告信阳市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485000元(阳光城市花园1号楼2单元1705号房屋);同时,被告信阳市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购房款后为原告陈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驳回原告陈哲对被告信阳市弘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信阳市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287.5元,由原告陈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