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口宏远工控设备有限公司 涿鹿华达热力有限公司 山东水发众兴热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涿鹿华达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宏远工控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49564元,逾期付款利息68241元,共计817805元。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宏远工控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山东水发众兴热电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90元,由被告涿鹿华达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