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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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德州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402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 二、德州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273170.57元及孳息(孳息以273170.5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80元,由德州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829元,***负担90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60元,由德州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178元,***负担105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