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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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365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21日,利息为78558.8元;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6500元为基数,在月利率9.42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