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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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市俱欢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信阳市俱欢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车辆损失304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与被告信阳市俱欢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各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