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11民初6280号 原告焦作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鹏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占全,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新朝,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 被告***,女,住***。 原告焦作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焦作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焦作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明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钱真真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