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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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肇庆佳旺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肇庆市高要区创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阿诺诗厨卫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会市人民法院(2019)粤1284民初9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四会市人民法院(2019)粤1284民初9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肇庆市高要区创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阿诺诗厨卫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168.6元及利息(以68168.6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广东阿诺诗厨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7元,由肇庆市高要区创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763元,广东阿诺诗厨卫有限公司负担37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29元,由肇庆市高要区创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0元,广东阿诺诗厨卫有限公司负担66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