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驻马店市乐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支付所欠卡号为62×××49信用卡本金13011.78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3783.12元,2019年8月1日起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驻马店市乐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负担11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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