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凤岗佳诚五金制品厂支付货款23723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别以30140.38元、32271元、23896.2元、83988元、67937.0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2018年3月1日、2018年4月1日、2018年5月1日、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4.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凤岗佳诚五金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53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123元,由被告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