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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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0)苏0612执保29号 夏峰: 本院在审理你与夏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1月14日冻结了夏斌在江苏银行无锡宝光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23×××58,应冻结金额70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1785795.39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4日。 2、于2020年1月14日冻结了夏斌在江苏银行常州虹桥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81×××17,应冻结金额70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45.50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4日。 3、于2020年1月14日冻结了夏斌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刘桥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12×××09,应冻结金额70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4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