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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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偿款32091.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6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条之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以被告***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荣威牌汽车(车辆识别号/车架号:LSJA16E62HG24296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条被告***应履行之义务在上述第三条车辆价值不足以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