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驻马店市鼎圣实业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永翔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1727民初5320号 原告黄雪静,女,汉,****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驻马店市永翔实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688743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庆立,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庆立,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鼎圣实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48918584。 法定代表人:张培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年**月**日出生,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庆立,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培力,男,汉,****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庆立,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建,男,汉,****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庆立,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翔,男,汉,****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庆立,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雪静与被告***、张培力、张永翔、张永建、驻马店市永翔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鼎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永翔、张永建、驻马店市永翔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鼎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号前偿还原告黄雪静5000元本金。余下本金135000元,分两次还清,2020年6月份前还35000元,2020年12月份前还100000元。 二、所有本金的利息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还清,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按月息2分计算。 三、以上本金及利息汇入户名:黄雪静中原银行卡,卡号:62×××37。手机号:13619802839。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张永翔、张永建、驻马店市永翔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鼎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睿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