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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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市集美区诚银副食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害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作登字19-2007-F-1935号作品“卡通人物——雪菲菲”著作权的产品; 二、被告厦门市集美区诚银副食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厦门市集美区诚银副食品店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