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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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东鹿园交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 茂名兆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的物业服务费为8335.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91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各以每月应交纳物业服务费273元为本金;以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73.3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各以每月应交纳物业服务费274.6元为本金;以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的物业服务费45元为本金,分别从次月6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均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每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总额以当月物业服务费金额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元,由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60元,由被告***负担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