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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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59976.44元元及该款自2019年10月6日起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上利息、违约金合计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4.2元,减半收取计2182.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承担50元,由被告***承担21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