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吴桥县宏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吴桥县宏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68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起,按本金242884元,月利息百分之一点五计算至2017年12月16日,自2017年12月17日起,按本金170384元,月利息百分之一点五计算至2018年12月22日,自2018年12月23日起,按本金158084元,月利息百分之一点五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本金155684元,月利息百分之一点五计算至该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4元,保全费1298元,均由被告吴桥县宏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