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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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6324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2月26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4月7日;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8日起,以1632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2元,由原告负担400元,由被告负担18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