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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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34250元,并从2019年6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被告***、***已支付的20522元优先抵扣尚未支付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