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
内蒙古好农好牧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9)内0929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

二、由蒙招财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截止2019年3月2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82676.15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

三、内蒙古好农好牧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履行义务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45元,由蒙招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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